土地做停車場的地價稅
空地申請臨時停車場,地價稅還是按一般土地的稅率計算,從千分之 10 起跳,地價總額越高、累進稅率越高,沒有停車場的優惠稅率。要適用千分之 10 單一稅率,土地必須是都市計畫劃設的停車場用地,或是正式取得停車場登記證、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,而且要在每年 9 月 22 日前向稅務局申請。
地價稅怎麼算
| 項目 | 規定 | 依據 |
|---|---|---|
| 誰繳 | 土地所有權人 | 土地稅法第 3 條 |
| 以什麼計算 | 申報地價;沒申報的,以公告地價的 80% 計算 | 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 |
| 怎麼合計 | 同一個人在同一縣市的所有土地合併計算 | 土地稅法第 15 條 |
| 基本稅率 | 千分之 10 | 土地稅法第 16 條 |
| 累進稅率 |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後,超過部分依倍數按千分之 15 到 55 累進 | 土地稅法第 16 條 |
| 什麼時候繳 | 每年 8 月 31 日登記的所有權人繳全年,11 月開徵 | 土地稅法第 40 條 |
累進起點地價各縣市不同,由各縣市稅務局公告。
做停車場有沒有優惠
| 情形 | 稅率 | 說明 |
|---|---|---|
| 空地申請臨時停車場 | 一般稅率(千分之 10 起累進) | 財政部 100 年起不再給予優惠稅率(財政部 100 年 6 月 8 日台財稅字第 10000234990 號) |
| 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,經核准供公眾停車 | 千分之 10,不累進 | 土地稅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4 款 |
| 取得停車場登記證、供公眾使用 | 千分之 10,不累進 | 土地稅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5 款;依據的行政院核定函原文尚待確認 |
| 公共設施保留地,保留期間仍在使用 | 千分之 6 | 土地稅法第 19 條;平面停車場是否算「建築使用」,請向土地所在縣市稅務局確認 |
要注意的是,千分之 10 的優惠只是「不累進」。如果你在該縣市的土地總額本來就沒超過累進起點地價,有沒有優惠繳的稅都一樣。
優惠稅率怎麼申請
符合優惠條件的,由土地所有權人在每年 9 月 22 日前(地價稅開徵前 40 天),帶停車場登記證等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局申請;逾期就從隔年開始適用(土地稅法第 41 條、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)。登記證到期換發後要重新申請。停車場停止使用時,要在 30 天內向稅務局申報,否則會被補稅處罰(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、土地稅法第 54 條)。
資料說明
- 條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;財政部函釋取自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。
- 以上於 115 年 9 月 22 日查證;本站整理見 report/research/parking_tax.md。
- 本文為一般說明,個案適用請以土地所在縣市稅務局核定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