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縣市停車場設置規定差異
全台各縣市都要依停車場法領停車場登記證才能營業,臨時停車場的臨路寬度、出入口和車位尺寸也都依中央的「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」。各縣市不同的地方,主要在使用期限、登記證年限、要多附哪些文件,以及有沒有獎助。
全國都一樣的規定
| 項目 | 規定 | 依據 |
|---|---|---|
| 營業前 | 訂管理規範報核備、領停車場登記證 | 停車場法第 25、26 條 |
| 臨路寬度 | 小型車 6 公尺以上,經縣市政府認定可放寬到 5 公尺,單行道 3.5 公尺 |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 4 條 |
| 出入口 | 距路口 5 公尺以上等 | 同辦法第 5 條 |
| 車位 | 小型車 2.5 × 5.25 公尺以上 | 同辦法第 6 條 |
| 非都市農牧用地 | 不能直接做停車場 |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附表一 |
各縣市不同的地方
| 縣市 | 承辦單位 | 與中央規定不同或另外要求的 |
|---|---|---|
| 臺北市 | 停車管理工程處 | 臨時停車場使用期限最長 5 年;登記證最長 5 年 |
| 新北市 | 交通局停車管理科 | 另附無土石方挖填切結書、排水設施規劃圖;登記證使用期限最長 8 年 |
| 桃園市 | 交通局 | 小型車臨路寬度可為 5 公尺以上(須附區域與動線說明);管理室小於 10 平方公尺的臨時結構免另申請臨時建照;每格獎助 3,000 元、上限 60 萬元 |
| 臺中市 | 停車管理處 | 設置許可 8 年;登記證 5 年,可再展延 3 年;10 格以上可申請每格 3,000 元獎助 |
| 臺南市 | 交通局 | 非所有權人申請,須取得全體所有權人同意 |
| 高雄市 | 交通局 | 臨時停車場期限最長 10 年;自動收費的小型車場須先介接即時剩餘車位;50 格以上或 1,500 平方公尺以上須 10% 透水鋪面 |
| 基隆市 | 交通旅遊處 | 臨時停車場期限最長 10 年 |
| 新竹市 | 交通處 | 登記證最長 5 年 |
| 嘉義市 | 交通處 | 自動收費的小型車場須先介接剩餘車位 |
| 臺東縣 | 交通及觀光發展處 | 登記證最長 5 年 |
其餘縣市(新竹縣、苗栗縣、彰化縣、南投縣、雲林縣、嘉義縣、屏東縣、宜蘭縣、花蓮縣、澎湖縣、金門縣、連江縣)的細節,本站尚未查到完整法規原文,申請前請先向當地縣市政府停車管理單位確認。
申請前建議先問的事
- 土地所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能不能設臨時停車場
- 臨路寬度不到 6 公尺時,能不能認定放寬
- 使用期限、登記證年限
- 審查天數與規費
- 有沒有獎助
資料說明
- 各縣市規定取自各縣市政府法規查詢系統與申請須知,於 115 年 9 月 22 日查證;本站整理見 report/research/county_rules.md。
- 規定可能修正,申請前以縣市政府最新公告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