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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縣市停車場設置規定差異

全台各縣市都要依停車場法領停車場登記證才能營業,臨時停車場的臨路寬度、出入口和車位尺寸也都依中央的「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」。各縣市不同的地方,主要在使用期限、登記證年限、要多附哪些文件,以及有沒有獎助。

全國都一樣的規定

項目規定依據
營業前訂管理規範報核備、領停車場登記證停車場法第 25、26 條
臨路寬度小型車 6 公尺以上,經縣市政府認定可放寬到 5 公尺,單行道 3.5 公尺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 4 條
出入口距路口 5 公尺以上等同辦法第 5 條
車位小型車 2.5 × 5.25 公尺以上同辦法第 6 條
非都市農牧用地不能直接做停車場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附表一

各縣市不同的地方

縣市承辦單位與中央規定不同或另外要求的
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臨時停車場使用期限最長 5 年;登記證最長 5 年
新北市交通局停車管理科另附無土石方挖填切結書、排水設施規劃圖;登記證使用期限最長 8 年
桃園市交通局小型車臨路寬度可為 5 公尺以上(須附區域與動線說明);管理室小於 10 平方公尺的臨時結構免另申請臨時建照;每格獎助 3,000 元、上限 60 萬元
臺中市停車管理處設置許可 8 年;登記證 5 年,可再展延 3 年;10 格以上可申請每格 3,000 元獎助
臺南市交通局非所有權人申請,須取得全體所有權人同意
高雄市交通局臨時停車場期限最長 10 年;自動收費的小型車場須先介接即時剩餘車位;50 格以上或 1,500 平方公尺以上須 10% 透水鋪面
基隆市交通旅遊處臨時停車場期限最長 10 年
新竹市交通處登記證最長 5 年
嘉義市交通處自動收費的小型車場須先介接剩餘車位
臺東縣交通及觀光發展處登記證最長 5 年

其餘縣市(新竹縣、苗栗縣、彰化縣、南投縣、雲林縣、嘉義縣、屏東縣、宜蘭縣、花蓮縣、澎湖縣、金門縣、連江縣)的細節,本站尚未查到完整法規原文,申請前請先向當地縣市政府停車管理單位確認。

申請前建議先問的事

資料說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