空地申請臨時停車場,流程與文件
空地要做臨時停車場,須先向縣市政府申請設置許可,取得許可後 6 個月內向建管單位申請臨時建築許可,開放前再將管理規範送縣市政府核備、領到停車場登記證,才能正式營業。登記證的有效期限,與縣市政府核定的使用期限相同。
誰可以申請
土地所有權人、公有地管理機關、承租人或地上權人都可以申請(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 9 條)。向地主租地經營的業者,可以用承租人身分提出申請。
申請流程
- 申請設置許可:備齊文件,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(第 3、9 條)。
- 縣市政府審查:停車場主管機關會同相關單位,就都市發展、附近停車需求、都市計畫、景觀、安全及環境影響進行審查,通過後發給設置許可,並核定使用期限(第 10 條)。
- 申請臨時建築許可:取得設置許可後 6 個月內,向建管單位申請;逾期未申請,設置許可就會失效(第 11 條)。
- 核備管理規範、領取登記證:開放前訂好管理規範送縣市政府核備,並領取停車場登記證(第 12 條)。
- 營運管理:由申請人或管理人負責停車場的維護、管理與公共安全(第 13 條)。
沒有建築物的平面停車場是否也須申請臨時建築許可,建議先向當地縣市政府確認。
應備文件
依第 9 條規定,申請時須準備:
- 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申請書
-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(所有權狀、租約或地上權證明)
-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
- 建築線指示(定)圖;沒有建築物的平面停車場可免附
- 地籍圖謄本,並標出基地範圍
- 申請人身分證明;公司行號須附登記文件
- 設置計畫,內容包括:地點、設置方式、面積、停車種類、使用期限、管理方式與收費、造型量體、場內配置、出入口配置、交通動線及現況照片;如設圍籬,透空率須達 70% 以上
臨路寬度不到 6 米、需要縣市政府認定的案件,設置計畫還要另外附上區域特性、交通動線、周邊環境與出入口設計說明(第 9 條第 2 項)。
都市計畫區內的規定
使用期間內,設在住宅區的,須符合住宅區的建蔽率、容積率與高度規定;設在其他分區的,建蔽率、容積率依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規定,高度依建築技術規則辦理(第 8 條)。
非都市土地則要先確認使用地類別是否可以設置停車場,相關規定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。本站的土地資料頁會標示每筆土地的使用地類別與查證狀況。
各縣市規定不同
申請書格式由各縣市政府自訂(第 14 條),審查時間、規費等細節也不盡相同,建議申請前先向當地縣市政府停車管理單位洽詢。
法規出處
-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 3、8 至 14 條(111 年 8 月 11 日修正)
條文於 115 年 9 月 27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。